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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下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行业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行业和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所属行业和业务范围内某一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具有专业性和行业性的特点。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和补充;其开展的工作需与本会管理方针、业务性质保持一致,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领域属性和专业特点。

第五条 分支机构须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本会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原则

(1)拟设立分支机构需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行业工作的开展,可以为本会工作项目落实和业务拓展带来直接有效的支撑,对本会长期发展规划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原则上不接受自然人提出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3)本会分支机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原则上在2017年底的基数上只减不增。

2、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以引领行业发展为使命。

(2)有20个以上所涉领域的发起单位,其中主要发起单位应为该领域的全国知名度。

(3)具备有行业协会商会运作能力的专职人员。能够开展所涉领域的专业化工作和提供专业化服务。

(4)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5)在维持自身运作的基础上,有能力完成本会下达的服务目标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名称规范

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及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准确反映其所属行业、专业或工作领域特性,且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1.分会。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机构可称分会。分会工作的特点是综合性,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分会必需发展会员,具有行业会员基础;应建立相应的成员议事制度。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引导行业发展。专业委员会的特点是专业性、特色性和研究性。

3.工作委员会:落实某方面行业工作、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工作与服务外包、解决行业具体问题和困难,促进拓展本行业内某个领域的发展。

(三)设立程序。

1.申报。申请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成立申请报告。

报告需阐述说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拟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所涉行业、专业或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相关的国家法规与政策;成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支机构的工作领域与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长远工作规划与成立后当年的工作计划;分支机构拟定负责人名单和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住所地址与计划经费来源;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报告的附件包括:申请单位简介;共同发起单位名单;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拟定的业务范围,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其他本办法中人事管理规定要求的工作人员备案材料。

2.初审。本会秘书处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方式包括对申请报告的审核,与申请单位具体承办人面谈,到申请单位现场考察,请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出具意见等。

3.审核。本会秘书处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审核会议。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拟设立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到会进行当面陈述并接受问询。会后对拟设分支机构事项进行论证和评估,对拟任负责人进行现场考核。

4.通过。申请事项须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通过。

5.准予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发文确认并负责组织安排培训,刻制印章并交由本会保管或由指定专人保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设立,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成立原则和条件的;

2、与本会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工作领域相同或相似,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单位、拟任负责人正处于法律纠纷、信访或纪检监察查办中,或拟任负责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个人征信记录存在问题,且有可能给本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本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包括新增负责人和现任负责人职务变动。分支机构正职、副职、登记负责人和秘书长需要变更的,应按要求向本会秘书处填报相关表格,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如涉及新任和继任人选的,分支机构可以提出人员建议。本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变更。

1.分支机构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名称的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增减字数,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变更后的名称需与分支机构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属性相符。

2.本会秘书处受理初核后,报主管领导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审核,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涉及名称变更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

分支机构需将变更内容及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联系人涉及归口部门管理的,报相关归口部门备案。住所变更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需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和必要性。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1.违反中央政策精神、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规章,以及本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本会形成较大隐患的;

2.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3.分支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4.分支机构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或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5.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根据上述情况,经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本会秘书处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形成终止建议;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发布分支机构停止工作公告;

2.终止动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收回牌证、公章,进行资产处置和其他后续处理。

4.发布终止分支机构公告。

分支机构据不缴回或无法缴回牌证、公章的,本会公告牌证、公章作废。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 管理原则、范畴及组织领导

(一)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会内设部门管理;由本会领导分工负责。

(二)分支机构设立、终止、考核结论、领导分管、重大工作

立项、重要变更事项、重要管理制度由本会决定。本会章程有相应规定的,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本会对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双重、分级人事管理。

(二)人员管理。

1.负责人管理。

(1)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和秘书长。登记负责人原则上由正职兼任。因特殊情况,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同意,可以由专职副职和秘书长兼任。一般不超过3人。

(2)分支机构正职、专职副职和秘书长任职程序。分支机构推荐人选,按要求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填报相关表格,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涉及分支机构正职和登记负责人的,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兼职负责人的任职,由分支机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本会秘书处备案。

(4)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

(5)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登记负责人。

2.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1)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秘书处指导。

(2)分支机构需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按照自愿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报秘书处备案。

3、专职工作人员需向本会秘书处备案材料包括:《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分支机构工作的证明。

4、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需向秘书处备案。

(三)培训。本会秘书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设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人事、财务、文秘、业务和综合管理的培训与指导。

(四)实行回避制度。配偶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分支机构任职。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由本会统一负责,单独核算,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纳入本会法定账册。

(一)分支机构须遵守本会各项财务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各分支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帐户。

(三)分支机构财务报销实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审批制度。因特殊原因,登记负责人无法履责的,报分管领导和法人同意后可变更审批人。

(四)各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以收定支”,原则上本会不予提前垫支各项费用支出。

(五)分支机构收入的管理

1.分支机构须按照本会制订的统一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由本会统一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性质的票据;协会只对本会会员管理系统中存在的会员开具会费票据。

2.分支机构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统一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分支机构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外的其它收入属于纳税收入,纳税收入需使用国家税务局印制的票据,并依法纳税。

(六)分支机构资产的管理。

1、分支机构购置、使用和处置资产,按照《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2、分支机构在终止、变更正职和登记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3、分支机构在终止前,须按本会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本会所有。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

根据本会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结合自身所属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和统一管理下开展业务活动,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一) 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审批和管理事项。

1、 分支机构举办重要工作和大型活动需事先向本会秘书处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评比表彰、标准工作、展会论坛、培训竞赛、信息统计、涉外活动、股权合作、庆典等,以及其他面向全国或全行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未经本会批准不得举办。

2、 每年需按本会要求统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立项安排,计划所列项目活动经批准后执行;临时开展的工作活动,需向分管领导报临时立项报告,经批准才能开展。

3、 分支机构工作和活动立项须经分管领导或会长办公会决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工作和活动须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参与本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形成合力,提升本会整体工作水平。

(三)分支机构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可纳入本会整体规划,并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实施;分支机构要积极参与、支持本会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

(四)分支机构必须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且符合专业和领域属性。

(五)分支机构主办工作和活动,必须以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向所涉方正式发文。发文方式包括纸质文件寄送、传真。文件扫描版和文字版通过电邮、即时通讯软件传递和在自媒体上公示等。

发文须经本会审核后方能发出。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文。发文中需明确收费事宜。如不收取费用,须在发文中列明“本次(项)活动(会议、工作、项目)免费”。如收取费用,须在发文中列明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账户。暂时无法明确收费事宜的,需说明情况。

分支机构独立主办业务活动的,发文中所涉收费信息应预留本会账户信息。

(六)分支机构以联合合办、协办、署名等形式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业务活动的,必须以本会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所涉各方责权利。

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不得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实施。

(七)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需会签本会。

(八)分支机构行文(签报、发文等),签订协议(合同、合作协议、战略备忘录等)、使用印章(本会印章、分支机构印章等)分别按照《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公文处理办法》、《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合同管理办法》、《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印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

分支机构开展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需遵循《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及本会其他相关制度。

(一)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发展所属行业、专业、工作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会员为本会直接会员;分支机构可推荐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二)分支机构可收取会员会费,所收会费为本会所有;本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划拨部分会费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按照《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会员;分会的会员可称副会长、常务委员、委员、会员。分支机构的会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

(四)分支机构需将发展会员信息录入本会的会员管理系统。本会会员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分支机构提供其会员统计信息。分支机构需按本会会员部的要求,组织其发展的会员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治理会议,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

(五)分支机构发展成员的程序、会员证书和牌匾样式、会员称谓、会费标准等纳入本会会员部统一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管理

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人员(以分支机构职务身份)开展以下新闻宣传工作,需报分管领导,经本会审核和批准后方可举办:

1、 召开新闻发布会;

2、 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布信息新闻和发表观点看法;

3、 接受社会公共媒体采访,包括: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的采访、约稿、访谈、座谈等新闻活动,采访的形式和场地包括现场、视频、音频和书面等;

4、 举办媒体,包括:纸质报刊、网站和各种形式的新媒体(含开设新媒体账号)。原则上分支机构人员不得以其分支机构职务身份举办媒体。

第十五条 考核

(一)每年第一季度,分支机构与本会签订责任书,明确当年主要工作项目和目标。本会对责任书内容进行指导和审核,同时结合本会当年重大业务活动,向分支机构下达交办工作任务。

(二)本会制定考核方案,每年第四季度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分支机构以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形式,向本会就组织建设、会员发展、业务活动、调查研究、新闻宣传等进行全面汇报。依据考核方案,本会确定分支机构考核等级并予以奖惩。

第四章 分支机构内部建设

第十六条 负责人

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

(一)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如“委员会”、“分会”)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二) 分支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秘书处工作机构,秘书处可下设“部、处、室”,其名称不得带有地域性且应避免与本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其名称如带有行业、专业或工作领域指向性的不得超出分支机构所属行专业和工作领域范围。

(三) 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可称为“中心”、“学院”、“研究院”、“联盟”等。

(四) 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五) 原则上,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应在分支机构的住所办公。

(六) 分支机构通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向本会报备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第十八条 制度

(一) 分支机构应建立议事制度和工作规则,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但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所制定的制度不得称“章程”。

(二) 分支机构通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向本会报告制度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简称

分支机构简称前缀可以为“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中小商协”,不得为“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简称后缀为“分会”或“委”。

第二十条 印章

(一)本会依据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刻制分支机构印章,原则上由本会综合部统一保管;有特殊原因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分支机构指定人员管理。

(二)分支机构的印章按照《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使用。

(三)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内设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

本会党支部负责分支机构党建工作。分支机构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其年度考核指标。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赞助收入;

(四)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本会理事会批准其成立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本会予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视情况给予警告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工作(1-6个月)、撤换直接负责人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终止分支机构;涉及经济赔偿责任的,由相关分支机构和责任人承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超出本会授权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据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本会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的;

(五)擅自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六)对内设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本会授权其使用的资产或其代表本会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擅自开展国家明令禁止开展的活动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立项、审核即开展工作活动的;

(十)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责任书任务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本会相关制度的不良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二0二0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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