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恶意增值”如何为中小企业维权
——从J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维权案例说起
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 李春林
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维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6日,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与重庆某电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技术协议》约定案涉标的物屋面通风器设备保质期限。当月19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J公司将案涉标的物屋面通风器设备出售给C公司并负责安装。当月23日,J公司、C公司、重庆某能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将C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能投集团,能投集团则将该权利(所有权除外)全部授权C公司享有。2013年8月27日,C公司对前述合同标的物验收合格。2013年10月16日,监理公司签署验收合格意见。2014年7月8日,C公司传真致函J公司称屋面通风器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协商不成,C公司自行招标神华公司进行维修。而后,就维修费用问题协商不成,C公司将J公司诉至法院。
(二)维权过程
1.思路分析
本案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最关键的点在于双方合意,本案双方合意约定了案涉产品质量保质期。在案涉产品质量保质期内,案涉产品发生锈蚀不能使用情况,C公司多次致电J公司,要求协商修复事宜,在J公司怠于与C公司协商修复事宜后,C公司自己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确定了案涉产品由神华公司维修,问题正是出在这里:C公司与神华公司约定,将案涉产品的保质期延长了五年,通过对比《技术协议》《买卖合同》,C公司与神华公司的《维修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明显是有恶意增值之嫌,这对于J公司来说并不公平。因此,从此角度着手,减少损失,维护合法权益,成了代理人李春林律师与J公司的首要任务。
2.证据收集
由于J公司并未全程参与C公司维修工作,因此,在案涉产品损失面积证据收集方面,C公司占有很大的优势,由于案涉产品已经拆除并进行修复,案涉产品维修部分的价值已经无法进行鉴定,最关键的证据点落到了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评估报告》上,该份报告,委托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然C公司质疑《评估报告》不具证明力,认为修复费用是不能用鉴定的方式来证明,但是认可该份报告关于锈蚀面积的评估意见,认为评估报告也确实能够印证本案的维修面积是公正、合理的。由于该份报告是J公司申请鉴定出具的,因此,J公司对此也表示认可。双方对证据的认可,也成为后续案件改判的前提。
3.程序救济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綦江法院)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6)渝0110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J公司败诉,针对极不合理的赔偿费用,代理人李春林律师分析案件结果,建议J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五中院)上诉。但是,J公司在提出申请请求对案涉产品的受损原因及C公司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时,未获第五中院的准许。案件又重新回到了类似一审的境况,案件争议焦点虽在于:修复费用是否合理?由于未获鉴定准许,J公司又不能举示较有利的证据,J公司在此二审程序中实处于劣势。而C公司这方,具有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维修合同也是合法成立有效,J公司除了申请鉴定,没有其他办法证明案涉产品修复费用是否合理。不出意外第五中院作出了(2017)渝05民终7766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再次以J公司败诉告终。
从一审、二审结果来看,J公司承担赔偿200多万的义务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并且,C公司也申请了执行。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然再审程序是需要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方能启动,然并不是所有“轻微瑕疵”,都称得上是法律上的错误,如何证明生效判决有错误,难度也比较大,希望点在于民诉法规定的再审理由较多,代理人只有尽可能多找几个。在代理人的帮助下,J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申请了再审,幸运的是,经过审查,重庆高院认为J公司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的条件,作出(2018)渝民申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按案件提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之后,重庆高院提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过审理认为:“——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的要求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在J公司明确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不同意J公司的鉴定申请,从而导致双方所争议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据审查的事实,作出了(2018)渝民再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7766号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历经博弈,终见希望。重庆高院将案件发回綦江法院重审后,綦江法院认为,J公司提交的申请专业机构对损失面积的咨询意见客观性、准确性和科学性都较C公司提交的收方实测面积弱。不出意外,綦江法院再次判决J公司败诉。案件到此,本该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天平又向C公司偏移,在代理人鼓励和帮助下,J公司再次向第五中院上诉。
4.维权结果
第五中院依法审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根据本案新查明的事实认为:“J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0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予以撤销;将赔偿金额由2867226.09元改判为1810065.33元;驳回了C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至此,案件取得了较为成功的“胜利”。在代理人李春林律师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在J公司不放弃希望的坚持下,成功为J公司减少赔偿金额一百余万元。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为中小型企业维权提供了一定经验。
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维权法律评析
(一)本案难点分析
本案虽是一个常见的合同纠纷,但是其中有几个难点:一、本案合同数量多、主体模糊、权利与义务关系复杂;二、本案审理程序繁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发回一审重审、再次上诉至二审;三、本案的的专业性极强,具体的标的物庞杂,参数十分专业,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因为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同意J公司申请的鉴定,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四、本案胜诉可能性小,本案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均判决J公司应当赔偿C公司诉请金额,三份判决均对J公司极为不利。
(二)程序分析
本案从程序层面来看,本案有两个难点:一、申请再审非常困难。申请再审案件需要具备充分的条件,根据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21年民事诉讼法已修改为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虽然沿用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是“认为有错误”,但是并不是所有“微小的瑕疵”都是诉讼法律意义上的错误,只有当符合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2021年民事诉讼法已修改为第207条)规定的情形时,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才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但是想要证明案件符合启动再审程序,是非常的困难,但是我们又不能“把所有的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必须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出发,尽量多找到两到三个理由,去够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再审程序启动以后,更要着手准备代理意见和证据材料,充分利用好这一次再审程序的机会。二、再审程序十分珍贵。再审程序最多只能有两次机会,一次是向法院申请,一次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这对代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的同时,也会给代理人和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在再审程序启动以后,代理人也更要着手准备代理意见和证据材料,充分利用好这次再审程序的机会。
(三)证据分析
本案从实体层面来讲,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其中最大的疑点就是C公司的修复费用,就证据事实来看,确实C公司修复费用花费了200多万,但是问题在于,J公司是否应当对C公司的修复费用买多少的单。本案的技术性极强,很多技术概念都需要由专业人士才能解释清楚,对于实际有多少损失,也得由专业人士进行鉴定,而在一审、二审时,法院未同意J公司申请鉴定,这就导致了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这就变相给了C公司故意夸大损失创造了条件,因为案涉标的物是J公司生产并安装,且《技术协议》也约定的一清二楚,因此,J公司相较于C公司,更清楚案涉产品的实际价值范围。但“胜利”的天平似乎不向J公司这边靠,因为J公司在损失发生时怠于修复案涉产品,导致C公司通过了合法程序招标进行修复,这就让C公司掌握了主动权。然而,幸运的是,本案有一个客观且公正的证据,即为《评估报告》,对于该份证据,J公司和C公司都是认可的,鉴于案涉产品修复部分的价值已经无法鉴定,而《评估报告》载明的二号厂房2015年时的造价区间,能够证明案涉产品最初始的状态。通过对一、二号厂房的面积对比,也推断出一号厂房的修复面积。而一、二号厂房造价区间,正是成为了佐证C公司实际损失的最有力证据。
(四)结果分析
本案从结果上来说,由最初一审判决赔付2867226.09元到再审上诉至二审判决赔付1810065.33元,对于J公司而言,算得上是一次来之不易的“胜利”。整个案件对于J公司和C公司来说,都有着非凡的意义,对于J公司来讲,或者这一次败诉就能使公司的资金链断掉,公司信誉的崩盘,有可能从此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除名;对于C公司来说,本来是一次普通的产品维修问题,却暗自操作,通过维修合同的形式提升产品的使用价值,而且将这一笔本身就该自己出的费用转移到了J公司头上,这对J公司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三、面对“恶意增值”中小企业维权建议
在面对合同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恶意增值”时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笔者从以下角度提出建议:
(一)要遵守合同约定。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即有效,且现实中想要证明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也有非常大的难度,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给了双方一种约束,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既定的条款行事,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享受合同既定的权利,双方应当对合同给予尊重,
(二)要遵守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法律应有的威信,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切勿投机取巧,避免违法又犯罪,最终得不偿失。
(三)要及时行权。
法律不会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因此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当权利受到侵犯之时,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分析思路,启动维权程序,而不是一直等待对方来主动协商,一方面避免诉讼时效的经过,对方取得抗辩理由,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后期取证困难。
(四)要有危机意识。
当损害发生时,应该分析实际风险,根据合理分析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控制损失继续扩大,作为受损方,不要想着等待对方主动采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法律给非违约方制定了一个义务,就是为了防止事态扩大,防止权利人故意能为而不为之。
在民法众多原则之中,最应该坚持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不是由个人单独奋斗就能实现目标的今天,商事交往越发频繁,更好的交易离不开商事主体遵守基本的规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虽被誉为“霸王条款”,大家必须遵守,但是从其目的“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来看,又是极好的。
(六)术业有专攻。
合同双方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当事人自己未必会清晰明了,此时律师的作用便尤为突出,律师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某种情况上说,相较于当事人自己,可能会更清楚法律关系,以便针对法律事实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在发生争议时,如果案情复杂或者程序繁琐,应该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交易蓬勃发展的今天,对市场主体而言,控制风险,降低损失,律师的作用显而易见。
四、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名称权权益
对于一个公司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资金、信誉,一百来万对商事主体而言可能并不多,但是对商业信誉影响是无法估量。可能让一个本就脆弱的公司多年经营崩塌,也可能让公司负债、破产。当发生侵犯财产利益情况时,最好的办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