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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面对不正当竞争



——从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例说起

北京市盈科师事务所 张宾

一、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专注于数字化电子信息存储、特别是缩微胶片成像存储技术的研发及设备生产、技术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被告B公司成立于201893,据被告公司官网介绍,其为一家电子信息安全管理、数字化影像存储、模/数和模/数转换系列产品生产、服务的公司。被告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的竞争者。

原告曾参与重大技术项目,该项目曾荣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原告于2020年初发现,被告公司在其官网及其他平台等的宣传内容中,将上述项目宣传为其参与的项目,另外被告就相关技术还有其它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

(二)维权过程

1.证据固定

因本案被告虚假宣传行为系通过其公司网站实施,故需对相应界面尽早进行固定,以免后期被告修改网站信息,导致取证困难。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我们第一时间对相关网页进行公证,固定被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证据。

2.维权计划及执行

遵循一般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维权过程,首先,确认案件的案由为虚假宣传;其次,确认双方经营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以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竞争,损害了原告经济利益。最后,向法院起诉,并依据前述方向整理、进一步搜寻现有证据,为诉讼尽可能全面的准备。

3.维权结果

经过努力,法院认定被告系虚假宣传行为,侵害原告经济利益。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影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于此,成功维护了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评析

本案反映的是某拥有核心技术的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在面对虚假宣传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成功维权的案例。现就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及维权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

(一)竞争关系的认定

确认被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述的虚假宣传行为,需首先确定原被告双方是否属竞争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经营范围均包含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内容,双方属于同业竞争关系。由此,原被告竞争关系可依据原被告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营业务来确定。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由此,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包括:经营者进行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且此种宣传产生了误导消费者的效果。虚假宣传的范围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

本案中,法院首先确认了被告在其网站发布信息确系虚假信息。因原告系细分行业龙头企业,通过了解案情,行业分析,我们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主要包括:专利拥有数量、关于公司首创的宣传内容、对所参与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产品性能等。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及常法顾问单位,我们了解原告所拥有核心技术,已提早对其所拥有核心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在本案中得以对被告虚假宣传内容进行打击。被告对其声称首创技术、合作项目及产品性能无相应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网站发布信息确系虚假信息。其次,法院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给被告带来本不属于其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虚假信息的宣传能否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不以公众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得该信息为条件。

(三)虚假宣传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一)停止侵害……(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的责任。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遵循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法院认为,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按照其因被侵权收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中小企业公司名称权维权建议

本案涉及原告企业系缩微胶片行业的龙头,对于缩微机器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针对类似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如下维权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

科技型企业应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增加对知识产权的投入,提升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

对公司相关技术的研发,与相关人员、机关签署相应合作开发、保密等合同,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等相关内容。

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及时保存被侵权的相关证据。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公司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聘请专业律师协助

聘请律师,在律师建议下对公司拥有技术进行进一步保护,防患于未然。在律师的建议下,对于企业拥有技术考虑对公司技术采取商业秘密或申请专利等方式保护,拥有的著作权,进行著作权登记,以达到提前布局,预防或减少侵权纠纷的发生。

对于企业研发技术,可在律师的建议下,推进技术的成果转化,进一步为企业经营发展助力。

发生侵权纠纷时,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尽早确定适当的民事、行政或刑事等维权方案,寻找固定证据,尽可能减少损失,维护相关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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