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中小企业权维权——勘验现场往往是建设工程案件解决的突破口
—— 建设单位无理要求赔偿,当如何?
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 董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维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A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不是在2020年5月26日解除,而是B公司于2020年4月单方退场,但一直未移交已施工的工程。之后B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4月30日发函要求解除合同,A公公司均予以拒绝。2020年5月26日,B公司想私自从施工现场搬走机具,未得到A公司同意,故双方不存在协商撤场的事实;且其的照片可以证明,其所做的工程已经存在霉变、墙面翘皮、吊顶损坏,必须要进行返工或者维修才能处理好。经与后续装饰公司核算,返工或维修费用需要398770元,造成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就是B公司单方退场,应当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987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及原告方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35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
(二)维权过程
1.调查
为了解掌握本案的真实情形,律师建议公司首先进行资料查找,确认公司与对方的来往文件数目及内容 ,查看是否有关环节存在问题,以此再进一步判断案件走向。
2.证据采集
为保证取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律师建议公司派人多次回到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工地其他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后续情况。找出纠纷关键点: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是梅雨季节施工现场无人看管,未能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导致严重损失,一地面也无任何保护措施,导致成品地砖大面积损坏。
根据(2021)苏08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原被告之间合同已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对于解除后的施工现场被告没有义务看管,因此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制作证据清单及阐述其证明目的;
一、工程于2020.4.28日就移交给上诉人了。
证据一、2020.4.29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监理邱总的通话录,证明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总不让被上诉人进场,理由是被上诉人不施工了。而且施工机具也不给拿走。
证据二、2020.4.30函,证明2020.4.28下午上诉人私自撬开门锁,并于2020.4.29日起不让被上诉人进入工地现场。
证据三、2020.5.26被上诉人项目经理与上诉人监理的对话录音,被上诉人的现场负责人李工承认钥匙只有他有一把。
证据四、品冠当庭陈述,品冠总经理在庭审中陈述,他们进场时是没有锁的,锁只是绕在上面。这就意味着被上诉人并没有上锁,工程至少在2020.5.26就已经移交给上诉人了。
二、漏水原因:上诉人分包的空调分包商错误施工造成,因此上诉人损失与被上诉人无关。
证据一、2020.3.20—2020.3.30期间的天气查询截图和2020.4.18函,证明2020.3.26日下雨,2020.3.27日上诉人的空调分包商深圳市兴嘉源电器有限公司安装空调原因造成已完工程的少量损害
证据二、7.22图片,证明2020.7.22日在2020.3.27日同样的位置发生了严重的漏水,说明漏水还是由于空调洞的原因。
三、漏水时间是2020.6.28和2020.7.21,在2020.5.26之后发生与被上诉人无关
证据一、4.29日图片和7.22图片,被上诉人拍摄的2020.7.21的图片显示在空调的位置出现严重漏水,该墙上已经进行了浑水漆的施工,2020.4.29日的图片显示出现严重漏水的地方尚未进行浑水漆的施工。而工程在4.29已经停工了。
证据二、装修报价表和造价鉴定的工程量清单,证明在双方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的鉴定清单中没有浑水漆,而7.22日图片中的墙体已经使用了浑水漆,这就说明7.22图片中出现的漏水是在品冠施工过程中漏水的;
证据三、天气查询截图,从2020.5.26到2020.6.10淮安基本无雨,不可能出现大面积积水和霉变的程度,2020.6.28和2020.7.21大雨,因此,只有这两天才能造成漏水和霉变。
证据四、从2020.4.18至2020.7.27期间双方往来函件。
证据五:施工现场机具清单,证明双方清点现场遗留机具。
此外强调两点,一、上诉人提供的损失明细明显造假。1、在2020.7.20日的函件中,上诉人仅是提到霉变,且附上了损失明细,并未提及地砖损失和墙壁损失。而在上诉人主张的损失明细中包含了地砖和墙壁,显然不符合常理。2、地砖拆除面积187平方明显造假。地砖一旦铺设完成便很难破坏。3、吊顶1375平方造假。顺着空调管道的漏水充其量几平方,怎么可能一千多平方。墙面1532平方也是造假,除了落水管,别的地方就没有进水。上诉人在往来函件中的霉变照片也只是展示厅存在霉变。二、请法官勘察现场,对现场有一个直观的看法。
3.办案思路
根据第一次庭前谈话把握案件大方向,上诉人方言论明显造假且谈话多为谎言,在我们把握关键证据的前提下,对上诉人方的证人进行提问,找出其具有明显的破绽以及漏洞,我们要尽量收集证据来证明上述观点,驳回上诉方请求。
4.案件结果
一审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施工所提供的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因施工造成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在撤场时,双方均未对施工现场进行证据固定,原告向被告发函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已经与品冠公司签订新的装修合同,且后期品冠公司已入场施工建设。此外,在品冠公司和四川兴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确认的涉案工程事故损失清单中,亦明确载明“初步确定原因是梅雨季节现场长期无人巡查、看管,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导致严重损失。一地面大地砖也无任何保护措施,无人看管导致成品地砖大面积损坏”,根据上述负责后续施工的品冠公司与原告所聘请的监理公司一致认可的提示内容,不能认定需返工的相关问题系因被告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所引起。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返工费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结果:本院认为,纽维公司因7号楼装修工程未完工,于2020年6月7日与品冠公司签订合同并由该公司进行未完成的装修工程。品冠公司在进场后发现原锐意公司装修施工完毕的部分成品严重损坏需进行维修,遂与监理公司于6月22日出具了损失清单,载明一楼异型墙面修复费用177325.5元,一楼地砖修复费用30670元,二至四楼乳胶漆、吊顶费用117774元,消防改造费用73000元。在本院二审期间,经现场勘查结合品冠公司的陈述,可以确定二至四楼乳胶漆、吊顶损失发生原因主要是落水管漏水及墙面渗水返潮导致,并非锐意公司施工原因,而双方于
2020年5月26日对现场机具清点,纽维公司虽不认可锐意公司于该时间节点退场,但即便以纽维公司自认的2020年6月5日作为合同解除时点,根据天气查询从2020年5月21日到2020年6月10日基本未下雨,故该部分损失不能确定是在双方合同解除之前存在。一楼异型墙面损失,同样不能确定是在双方合同解除之前存在,而锐意公司提供的施工现场照片亦印证当时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一楼地砖修复费用,纽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锐意公司原因损坏,故本院对该项理由也不予采纳。至于消防一次改造费用和本案纽维公司主张维护修复费用无关,纽维公司可在与锐意公司工程款结算中另行主张。综上,双方合同解除后维公司遂与品冠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并在间隔十五天后又签订补充协议,锐意公司对施工现场已无看管义务,纽维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其要求锐意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驳回对方上诉请求。
5、维权总结
小规模工程案件在建立合同伊始要对各种文书做好存档工作,注重细节,以便面对纠纷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一旦发生纠纷,要尽可能多看现场,把握纠纷涉及点,注意小细节,并将拍摄照片及时存档,以便作为证据。面对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我们要和当事人反复沟通,理性的进行分析,寻找出对方谎言的破绽,尽可能的收集有关证据,尽量多去现场查看,让法律法规的运用再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实信息逐个击破;
如有可能,可向法官建议,一起到现场查看,便于法官更直观清晰的对工程案件进行审理。
工程案件专业性强,律师除了日常中必须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外,还应当亲临工地现场查看,把握案件最真实、关键的信息很多时候源于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