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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谈公司控制权争夺



——从A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例谈起

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 李建国


一、基本案情

A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B和法人股东CB出资700万元持股70%C出资300万元持股30%B为公司执行董事,D为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B作为公司执行董事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解聘D的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职务,提名E为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并提议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会。后在C无故缺席的情况下,B主持A公司临时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聘任E为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原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D限期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公司印章证照。后EA公司的名义起诉请求CDA公司返还公司印章证照。笔者接受A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一、二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维权过程

(一)B依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A公司章程规定,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为此,B作为A公司执行董事作出决定,解聘D的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职务,提名E为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并提议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会,并提前十五天通知了C

(二)B依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A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B作为执行董事按时召开并主持了临时股东会会议,C未出席会议,B作为代表公司70%表决权的股东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股东会决议:聘任E担任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授权E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原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D限期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公司印章证照。

(三)EA公司的名义起诉请求CDA公司返还公司证照

在原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D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公司印章证照的情况下,E作为A公司新聘任的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以A公司名义并通过E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提起诉讼,请求CD返还A公司印章证照。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笔者的代理意见,判决CD限期返还A公司印章证照,C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三、公司维权法律评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行使主体具有先后顺序之分,依次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二)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6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由此可见,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在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前,应当推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受其约束。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及地位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由此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由此可见,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证照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对外代表公司意志,公司对公司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公司证照的,公司有权要求返还。

四、中小企业公司维权建议

(一)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争夺公司印章、证照的情况时常发生。对于保管公司印章、证照的主体,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亦少有公司在公司章程或单独制定保管制度对此予以明确,由此造成“人章分离”的尴尬局面。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保管公司印章、证照的主体作出规定,或由公司制定相应的印章、证照保管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由规定,但限定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选择。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关键性职位,在公司成立伊始就应该控制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将自己选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写入公司章程。

(三)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若对股东会召开的重要环节使用公证方式,可最大限度降低股东会决议的法律瑕疵,保证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有效。

(四)争夺公司印章、证照需要履行以下程序:首先,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召开公司会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次,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通过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后,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通过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印章、证照。

(五)公司工商登记中所记载的原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选任的新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质上的法定代表人,在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五、客户反馈

通过笔者的不懈努力,B控制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键性职位,B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取得了彻底胜利,避免了A公司因股东矛盾可能产生的混乱局面,笔者受到了A公司及BE的高度认可。

六、可推广的经验

本案通过非诉和诉讼两种方式的有效衔接为公司控制权争夺设计了较为完美的操作模式,首先通过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解除原法定代表人职务,其次通过合法有效的公司会议聘任新法定代表人,最后由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至此公司控制权得以平稳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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