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被套路违约,中小企业如何维权
——从北京中燕公司股权转让5000万违约金纠纷案说起
——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 郭景强
一、公司股权维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中燕公司)的股东李晓东持有100%股权,中燕公司欠赵某山六位债权人9744万本金,六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中燕公司名下土地被查封。
2017年4月3日,赵某雅和六位债权人的代表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转让中燕公司100%股权,当天李晓东未签字。2017年4月10日,李晓东在协议上签字,并报警。后赵某雅起诉主张5000万定金已付,要求中燕公司和李晓东连带赔偿违约金5000万元,中燕公司账户5000万元被查封。
(二)维权过程
1.内部调查
为进一步掌握本案的真实情形,律师建议公司首先收集证据,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履行,是否有关环节存在问题,以此再进一步判断案件走向。
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六位债权人未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撤回执行,中燕公司名下土地被拍卖,拍卖价格二亿五千万余元,偿还了六个债权人本金及利息。中燕公司和李晓东对于所谓的5000万定金完全不知情。但因李晓东将公章交由债权人保管并给债权人赵某川出具了签署股权转让的授权,加盖中燕公司公章的文件和赵某川的证言形成了对中燕公司不利的证据。
2.证据固定
为保证后续维权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公司及律师及时收集关键证据并进行了固定。
3.维权计划及执行情况
维权计划分三条路径并行,路径1: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胁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申请法院调取李晓东报案的材料和5000万元的资金去向;路径2: 与六位债权人中的其他债权人及时联系取得关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条路径维权的关键点在于5000万元定金的真实性,但因证据由对方掌握,取得难度比较大,而且证据具有时效性,时间越长越难取证,最终取得了5000万元定金不存在的关键事实的证据。
4.维权结果
一、二审法院判决中燕公司和李晓东胜诉,为中燕公司挽回了5000万元的损失。
二、维权法律评析
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引起的金额达到5000万元巨额违约金的案例,中燕公司成功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的法律意义以及对企业的重要价值在于股权即股东的权利,股权对应着公司的控制权、财产权、决策权、管理权。股权归属意味着公司的归属。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雅、李晓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的时间分别是2017年4月3日和2017年4月10日,且李晓东授权汇通公司代为接收该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的时间为2017年4 月10日。从案涉款项的实际支付过程来看,5000万元于2017年3月30日汇入汇通公司账户后又于2017年4月14日分别转回各付款方。该款的付款时间早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而在协议中并未体现定金已支付的情况。赵某雅向李晓东、中燕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并非与其直接交付,亦不能证明款项系赵某雅主张的用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故对赵某雅通过案外人转账汇入汇通公司的5000万元系为了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向李晓东支付的定金性质的理由不予采信。承诺对李晓东的违约责任担责的中燕公司亦无赔偿义务。
分析解答:股权纠纷案例往往比较疑难复杂,因为涉及的法律知识复杂,本案更是涉及到股权及股权转让、一人有限公司、协议的成立及效力、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的认定、定金及违约金的认定、授权和承诺法律后果、连带责任的认定等等。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提供虽主张5000万元定金已付,但是转账的时间早于协议签订的时间,协议中也未存在任何定金已支付的体现,收取和退回定金的公司也不是由李晓东和中燕公司所控制,六位债权人也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撤回执行,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履行,李晓东在诉讼中及时和其他债权人联系取得了关于5000万元定金不存在的证据。法院判决公平公正。
三、中小企业公司股权维权建议
对于保护和维护企业自身的股权,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重视股权的保护
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管理印章,禁止将印章交由第三人,不向第三人出具授权和承诺。
(二)定期进行法律体检
企业应定期进行法律体检,检查规章制度的风险、合规性审查、重大文件的风险点,定期法律体检可以纠正错误并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收集线索并及时进行证据固定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证据具有时效性,时间越长证据越难收集,对于关键证据的及时固定是维权的法宝,防止因证据不足而出现维权不能情况的发生。
(四)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报案等多途径维权
企业可以在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制定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