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创新  协作  规范   |

如何为中小企业减资纠纷维权



—从A公司减资纠纷维权案例说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常金筠

一、公司减资维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上海A公司系北京B公司的债权人,5063544元未获清偿。经调查20214月,北京B公司经过减资,将注册资本由1800万元减为196万元。减资时,该公司对上海A公司已负有经确认的债务。股东张某,李某在明知公司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减资,且未对债权人采取告知和提供担保违反了减资的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减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故诉请股东张某,李某为补充赔偿责任,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工商档案,北京B公司成立于20161月,注册资本1800万元,公司发起人张某(货币出资900万元)、尚某(货币出资900万元)。后北京B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1881万元)、李某(19万元)。 20214月,北京B公司进行减资,注册资本从1800万元减至19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B公司的减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张某,李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其一,北京B公司的减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在公司符合减资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公司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维护债权。这是减资行为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免责的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减资时,仅两名股东。公司减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该公司股东在明知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作出减资前无任何债务问题的虚假承诺,没有通知债权人上海A公司,便进行减资,导致债权人丧失了要求北京B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机会。其二,北京B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公司股东属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降低了公司偿债能力,应依法按减资前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二)维权过程

1.内部调查

为进一步掌握本案的真实情形,首先进行调查,经过企查查发现公开线索,确认B公司的股东身份和公司资本信息。

2.证据固定

为保证后续维权诉讼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律师通过向法官申请调查令,律师申请的调查令到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企业档案和变更文件,对必要的证据进行了取证。

3.维权计划及执行情况

就北京B公司其股东侵害上海A公司行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维权结果

上海A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上海A公司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的主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取得民事判决文书,来排除已产生的侵权纠纷,维护公司的权益。

法院判决如下,张某向原告上海A公司5063544 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被告李某在1604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上海A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张某、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45元,由被告张某、被告李某共同负担.

二、公司减资侵权及维权法律评析

本案反映的是一起公司减资成功维权的情形。现就公司减资侵权及维权进行相应的法律评析。

(一)公司减资的目的及程序

1.减资的目的

首先减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作为手段,可以作为解决公司运营中诸多问题的手段之一。律师办理减资业务,应结合目标公司实施减资业务的具体目的,综合考量关联法律法规,合法、合规、高效、完整地完成相关业务。

(1) 为提升股东资金使用效率而减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过大,致使公司的资金长期超过公司业务对资金的需求, 造成资金闲置。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减资手段将多余的资本从公司转出, 从而维护股东权益。

(2) 为弥补亏损而减资。公司严重亏损,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有资产差距过大, 公司资本已经失去证明其资信情况的意义。

(3) 为股东股权变现而减资。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股权变现,与股权转让相比,减资不改变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属性,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操作相对简便。

(4) 目标公司为满足并购方需求而减资。并购过程中被并购方估值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下,被并购方进行减资以满足并购估值条件,便利并购业务操作。

2.减资的程序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既直接关联公司资本确定与维持原则,又涉及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公司减资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

(1) 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减资;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 对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

(6) 收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起草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 根据其它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8)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9) 全体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二)公司减资需要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和提供担保。

我国公司法施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认缴或认缴的任何数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公司资本的认缴资本数额与何时缴纳均由公司自己决定,排除了法律的强制性干预。这极大地活跃了市场,提高了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灵活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交易对方往往会将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作为衡量公司财力和规模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减资体现了股东意志,股东未尽通知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具有表决权且参与表决的股东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要股东配合,因此,公司减资时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人应当包括公司和股东。在公司通知债权人程序中,股东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股东违反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及相应保障权利,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股东出资责任不随股权转让而转移

股东按章程出资是法定义务,即使股东在出资期限内转让了股权,出资责任也不会随股权转让而转移。原因如下: 1.公司法允许转让的是股权,即,股东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四条),出资属于义务而非权利,不是《公司法》中第七十一条允许转让的股权包含的内容。2.出资义务不适宜转移。相同的认缴额,债权纠纷会延时出现。3.出资义务无转移的操作可能。出资义务属于债务的一种,而债务的转移是需要债权人同意。股东出资的义务对应的债权人可以认为是公司。而公司是无权处理出资义务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由公司去改变。再者,公司的行为是由股东决定,如果公司可以同意出资义务转移,相当于让股东自己同意出资义务转移,这明显有违债务转移的立法初衷。出资义务的真正的受益者是公司的债权人,而公司的债权人是动态不能确定的,要征求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明显不具实操可能。4.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的效力具有相对性。这种协议是有效的,但作为合同效力只能作用于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以此为由对抗第三人。原始股东是可以约定要求受让股东履行协议,承担出资,但不能因此而免去出资义务。公司追缴认缴资本时,原始股东不能因为与受让股东有协议,而免除自身出资责任。原始股东在承担完责任后可以要求受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受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也就是追缴认缴资本时,可以要求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

根据公司法规定,拥有独立财产既是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重要基础。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其独立财产的最重要的来源之一就是股东向公司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股东已经实缴的出资,即成为公司独立财产。股东非基于公司经营需要或为公司利益而对该项财产的占有或处分,则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同理,公司减资即注册资本的减少,在资本实缴的情况下,直接影响公司的资本规模和信用能力。公司减资后,如果责任财产依然充足,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则不涉及债权人要求股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但如果公司实际拥有和可支配的现实财产变少,公司资产与注册资本严重不符,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则会引发债权人向股东追偿的问题,即本案涉及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

1.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要件分析。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了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关系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虽然公司减资行为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目的以及实施方式等均有不同,但是,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可直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具体满足三个要件:(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如前所述,损害公司财产(权)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前提。如果减资并未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则不存在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规定了减资的法律程序,在程序设计上给债权人提供了债务履行之担保。案例中, 债权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北京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直至北京B司减资,上海公司既未获得偿债的担保,亦未获得任何清偿。(2)违反法定程序的“抽回行为”。公司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减资,是减资行为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免责的必要条件。减资中,公司需要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程序,否则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还需要具备“抽回行为”这一不法行为,即股东在减资过程中侵害特定额度的公司财产。 减资过程中,北京B公司未书面通知上海A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中称“我单位减资前无任何债务问题,也未向第三方做过担保”。原注册资本1800万元,大幅降为196万元,而公司欠付的贷款未予清偿的情况下, 足以认定股东通过减资的形式公司股东责任。(3)股东具有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此处的故意仅以抽逃出资、侵害公司财产(权)为内容。公司仅有两名股东。从货款时间、期限、债权确认到强制执行过程来看, 20214月,北京B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作出减资决议,使公司责任财产大幅减少,且减资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并存在虚假陈述情形,公司股东具有侵害公司财产的主观恶意。

2.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在公司减资案件中,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应由公司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即债权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公司股东,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公司减资违反法定程序,股东有抽逃出资的不法行为及主观故意。但司法实践中,因为公司债权人作为“外部人”,难以掌握债务人企业的内部资料,只要债权人提供关于符合抽逃出资认定要件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举证义务。公司及股东需要提交足以反驳债权人的证据,排除债权人的合理怀疑,直至推翻股东抽逃出资的推定。当然,因为抽逃出资本身的形式较为多样,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在个案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变更追加规定》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中关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有关规定,均源自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案例涉及的《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关于“抽逃出资”的概念,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认定抽逃出资的情形是一致的,而“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应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范围相一致。

公司减资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认定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减资变相抽逃出资。执行中,债权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公司是否不能清偿债务、减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股东是否存在抽回行为以及主观故意等要件出发,进行实质性审查。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时,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但审理过程中,除了适用《变更追加规定》相关条款,还需要适用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从构成要件上对减资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确定股东的责任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股东依法承担的是一种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限定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即减少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且需要在公司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股东因抽逃出资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独立于公司债务,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抽逃出资之时起算。北京B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属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股东应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减资范围内对上海A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中小企业公司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建议

对于保护和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障减资程序合法

如果有被侵权线索需要及时评估风险,如本案的起源是掌握的线索,企业对重要客户和项目定期风险评估。

(二)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的方式来保障企业的合规运营,以此减少侵权纠纷;防止因诉讼策略失误而出现维权失败情形出现。

(三)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

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的顺利实施,律师应委托人要求为减资业务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或者单独提供尽职调查的,应对拟减资公司开展针对性的尽职调查 。律师应就拟减资的公司进行深入尽职调查,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财产情况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角度进行研究、分析、核实和判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尽职调查清单。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公司减资尽职调查的范围。

1)拟减资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

① 调查拟减资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到公司登记机关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减资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对拟减资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② 核查拟减资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许可证;

③ 调查核实拟减资公司发展过程历史沿革,对拟减资公司的背景和拟减资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开展尽职调查;

④ 调查核实拟减资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实收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2)调查拟减资公司的现有股东情况

① 现有股东基本情况,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查询其主体资质、所处行业、营业执照、章程等相关文件。

② 现有股东的出资状况调查:认缴注册资本以及出资期限,实缴资本以及出资形式,出资是否合规等。

③ 现有股东的股权转让情况调查:股权受让时间、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存在隐名股东等。

④ 股东借贷或者担保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借贷、保证、抵押、质押等,尤其是涉及拟减资股权出质相关问题。

⑤ 股东涉诉情况调查:现有股东是否涉及仲裁、诉讼、行政处罚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等相关法律问题。

3)对拟减资公司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核实

① 拟减资公司初步提供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清单;

② 查阅拟减资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 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限制拟减资公司不动产权利的情形。

律师对侵权或拟减资公司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提出法律意见,供企业参考。

主办单位: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技术支持:北京农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院 联系电话:010-82036381 82036388 82030467 (同传真) 邮 箱:zxsx@zxsx.org
京公安网备案号: 11010202010464 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298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