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创新  协作  规范   |

关于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促进团体标准优质发展,提升标准实施应用效果,依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标委会”)开展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团体标准有序推进复审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组织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并结合标准应用实施情况形成复审结论后报送至标委会。

一、复审内容:

(一)协调性:与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协调一致程度;

(二)适用性:标准的适用范围详细具体,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标准服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的产业化推广的程度;

(三)规范性:经实施应用验证,标准技术内容合理、可验证、可操作;

(四)先进性:具备填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空白或技术指标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五)有效性: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现行有效,引用的标准没有“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的情况;标准得到明确的实施应用,且取得了实际效果,应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信文件、招投标或合同履约活动采用、检验检测应用、认证认可活动采信、相关评价工作采信、企业采用、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国际国外采信等,或通过标准的实施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二、复审结论

(一)继续有效: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和先进性均不存在问题,且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可以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但在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先进性等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应为“修订”。应予修订的团体标准,提交《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和主要修订内容草案。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将按照团体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

(三)废止:没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宜为“废止”。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或逾期未反馈复审结论的项目,将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团体标准。

三、复审工作安排

(一)复审时间:202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2月15日。

(二)复审方式:

1. 牵头起草单位自评。团体标准牵头起草单位组织召集起草组对标准开展复审,依据《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附件1)对标准复审结论给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的结论建议并报送协会。

2. 专家审查。标委会组织专家对复审自评结果进行审查,最终形成《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附件2)。

3. 复核和公布

协会对复审结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协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三)复审材料报送:复审组织方请于2025年12月15日前,将《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报送至标委会。

四、工作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团体标准复审工作,未按期完成复审的团体标准,将按本通知要求予以废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 弋 牛学文

电话:010-82036381

邮箱:yaoyi001@126.com

附件:1. 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

2.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2025年11月15日

主办单位: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技术支持:北京农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院 联系电话:010-82036381 82036388 82030467 (同传真) 邮 箱:zxsx@zxsx.org
京公安网备案号: 11010202010464 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298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