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2023年度团体标准复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升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与实施应用效能,依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决定对2023年度发布的团体标准有序开展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核心内容
(一)合规协调性。审查标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一致性、兼容性,确保无抵触冲突情形。
(二)实践适用性。核查标准适用范围界定的精准性,相关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市场覆盖情况,以及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服务产业化推广的支撑作用。
(三)技术规范性。验证标准技术内容经实践应用后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可验证性,确保技术指标合理可行。
(四)创新先进性。评估标准是否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技术指标是否严于或优于现有国标、行标,或是否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五)实施有效性。一是核查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现行有效性,杜绝引用已废止标准或未更新注日期引用标准的情况;二是核查标准实施应用成效,需提供明确应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信文件、招投标或合同履约采用材料、检验检测应用记录、认证认可采信凭证、相关评价工作应用依据、企业采用证明、培训活动开展资料、国际国内采信证明等),或提交标准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关佐证材料。
二、复审结论认定
(一)继续有效。经审查,标准在合规协调性、实践适用性、技术规范性、创新先进性方面均无问题,且具备充分实施应用证据的,认定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完善。已具备明确实施应用证据,但在合规协调性、实践适用性、技术规范性、创新先进性任一方面存在改进空间的,认定为“修订”。相关单位需同步提交《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及主要修订内容草案,标委会将按团体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三)予以废止。无明确实施应用证据的,原则上认定为“废止”。对复审结论为“废止”或逾期未反馈复审结果的团体标准,标委会将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依法发布废止公告。
三、复审工作安排
(一)时间进度。本次复审按标准发布时间分批次推进,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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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时段 (2023年) |
复审材料接收截止时间(2026年) |
复审审查时间 (202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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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前 |
3月15日 |
3月16日-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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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6月30日 |
6月15日 |
6月16日-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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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9月30日 |
9月15日 |
9月16日-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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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12月31日 |
12月15日 |
12月16日-次年1月20日 |
(二)复审程序。
1. 牵头单位自评。团体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组织起草组开展全面自评,依据《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附件 1)明确“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初步结论,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标委会。
2. 专家集中审查。标委会将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专业审查,形成《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附件 2)。
3. 复核公布。协会对复审结论进行最终复核,复核结果将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材料报送要求。
各复审组织单位须在对应批次材料接收截止时间前,将《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标委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审。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复审相关工作。对未按期完成复审的团体标准,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废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弋
联系电话:010-82036381
电子邮箱:yaoyi001@126.com
附件:1. 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
2. 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202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