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年度 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分支(代表)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社会工作部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及《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我会制定了《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
本办法已按规定程序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分支(代表)机构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附件:1.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2026年4月30日
附件1: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年度考核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治理,促进分支机构能力建设,充分激发分支机构效能,推动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及《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 考核由本协会秘书长牵头,党支部、监事会、综合部、会员部联合成立考核工作小组(下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组设在会员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分支机构工作实际开展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支机构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标准按照分支机构工作范围,对基础情况、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四项内容进行考评。年初本会与分支机构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此作为当年考核依据。具体事项如下:
(一)基础情况包含:固定办公场所、工作管理条例、人员招聘录用解聘流程、档案印章管理、公文标准及呈报流程等事项。
(二)内部治理包含:党建工作、负责人工作会议制度及执行、工作会议纪要、工作述职、工作计划制订与实施、财务收支明细、新闻宣传、人才培训及组织学习等事项。
(三)工作绩效包含: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信息收集(统计)及发布的资料;组织展览会(交易会、交流会、研讨会)等业务活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法律法规,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承接政府职能、接受政府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参与制定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向政府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诉求;制定、发布及实施自律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参与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开展贸易救济活动;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质量和品牌建设;会员发展、管理、服务、数据库建设及会费收缴、涉企收费情况;参加国际组织及发挥作用情况,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及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修订)以及开展咨询服务等事项。
(四)社会评价包含:会员企业及合作机构的真实有效评价事项。
第三章 考核流程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本会会员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通过指标自评、协会考核等两种方式结合,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
第七条 评选权重:分支机构自评占比30%;本会考核小组按评价规则测评占比70%;最终加权平分分为考核结果评分。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进行逐项考核评议。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考核最终得分为80以上。
(二)基本合格。考核最终得分为60以上。
(三)不合格。考核最终得分低于60分。
考核结果“合格”的分支机构,优先获得协会给予各类重大、重要工作的支持。
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分支机构,可参加协会组织的推先推优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协会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三个月,如果整改未达标,协会将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是否继续任用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协会将对其是否注销的处理。
经本会核实分支机构未正常开展活动,未按照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的纳入“不合格”名单。
第九条 考核过程中,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做出考核结果降低处理,情节严重的,做出注销的处理:
(一) 考核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考核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考核情况失实的;
(二)分支机构工作受到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会员企业的多次投诉和举报;
(四)人事工作未能进行有效管理,造成对协会声誉的重大影响;
(五)未按协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开展工作的,并造成重大损失,对协会名誉造成重大影响;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秘书长办公会和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对考核为“合格”的分支机构授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年度优秀分支机构”称号,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分支机构限期整改,提交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协会会员部提出对其负责人进行更换或按照《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要求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 被考评分支机构如对考评意见持有异议,可向协会提出申诉,经本会复议后,作出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19日本会四届四次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