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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宜訂立跨行業競爭法例



  昨日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發表了香港競爭政策檢討報告,建議訂立適用於多個行業的跨行業競爭法例,並成立競爭事務委員會作為規管機構,和競爭事務審裁處來主理有關事宜。這個報告已回應了行政長官去年的施政報告要求:在參考國際經驗後,探討本港應否訂立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例及其適用範圍。

  香港在個別行業如廣播及電訊等,已設有專門機構主理涉及反競爭行為的問題,在多項公共事業的規管法例,亦有涉及壟斷及反競爭事項。但一直以來,社會上仍有眾多制訂跨行業的競爭法規的要求。另一方面,反對聲音亦多,認為此類法例並無必要且會帶來不良影響。看來,委員會的報告已就爭議作出清晰判斷,今後便看政府的態度。政府將審慎研究報告建議,並會就有關政策的未來方向制訂公眾討論文件,以便進行諮詢。

  其實,香港作為全球自由市場經濟典範,對制訂競爭法竟出現長期爭議拖延不決,確令人詫異。大多數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都有了此類法規。香港雖連續多年被國際權威機構評為最自由的經濟體系,但在這方面的發展卻嚴重滯後,不能不說是個嚴重缺陷。

  支持立法的論點顯而易見:保障競爭乃維持經濟高效運作的最根本辦法,這將可令全社會得益。對於一般市民來說,由立法帶來的保障消費者權益作用,更有切身關係。諸如操縱價格,綑綁銷售等行為,均會直接影響市民利益,實應以法規來防止阻嚇。跨行業的法規尤為重要,因這不單防止了形成行業間的不公平政策法規環境,還可預防利用不同環境作為迴避監管的漏洞。而且只以個別行業立法來處理反競爭行為,必然出現大量遺漏,在許多領域造成有關的法治及監管真空。

  報告中總結出來的一些反對跨行業立法觀點,都是缺乏理據支持的悖論,如:(一)香港作為自由競爭市場應避免干預市場正常運作。這是指鹿為馬,立法正好是為了保衛自由市場,要干預的是「不正常」的運作。(二)有其他辦法可提高競爭而無需立法。但縱有其他辦法,由立法加多一重保障更佳。事實上立法並非無需要,否則其他先進國家也不會都去花工夫立法。(三)立法將增加營商成本而影響本港的競爭力。這是以偏概全:即使在落實法規時需要花點成本,但由此帶來的效率提高及對消費者(包括旅客)的好處,將會遠超那點成本。有些國際評論機構,亦曾指出香港經濟中部分領域競爭不足的問題。因此,大力反對保障競爭的立法,實有損本港最自由經濟體系的形象,由此帶來的無形資產損失更大。當然,如何減少執法成本是個值得注意的技術性問題,但不能因此而放棄立法,因噎廢食。

  香港經濟中市場機制發育完備,且在眾多領域以中小企業居多,故確實無須對反競爭行為的蔓延過分擔憂。另一方面,由於市場在國際比較上規模偏小,一些行業很易由幾家大公司主導,形成產業集中度高的格局,發生反競爭行為的概率亦相應上升,故有必要由立法來加強監管。總之,訂立新競爭法例是符合國際潮流、香港客觀情況和市民普遍意願之舉,一些既得利益集團應以大局為重,切勿盲目作原則性的反對。但在法例的具體制訂中,各方尤其工商界則應多提建設性的具體建議,以避免干擾正常商業運作,或出現過分監管。相信各方只要務實處理有關問題,是可訂出能平衡不同要求的法例的。

  来源:大公网 2006-7-5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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