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社会团体活动将历时4个多月清理违规经营
近日,广东省委党风廉政办公室和广东省民政厅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违规经营清理工作,重点查处未经授权、许可而擅自办展和进行资格认定等五个问题。
据介绍,近年来,广东省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数量大幅增加,目前全省依法登记的各类民间组织达19771个,从业人员13.8万人,而且领域不断拓宽,整体质量也明显提高,较好地发挥了服务社会、反映诉求、联系民众、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些社会团体却以营利为目的,严重违规经营;有的乱搞评比表彰、乱拉赞助;有的乱办会展和培训班,从中非法牟利;有的未经合法登记擅自开办经济实体,违法经营。尤为严重的是,少数社会团体顶风违纪,以出国学习考察为名,组织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用公款变相出国旅游,从中牟利。这些违规问题,阻碍了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团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的发挥,问题严重的还扰乱了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广东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清理的范围是2004年以来各类社会团体的违规经营活动,清理重点是以下五个问题:一是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违规经营的问题;二是独资或合资举办与业务范围无关的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兴办与本行业存在竞争的经济实体的问题;三是以学习考察等为名,违规组织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国考察从中牟利问题;四是未经业务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许可和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擅自举办会展、培训、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问题;五是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擅自设立和举办资质认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从中牟利的问题。
这次清理工作将历时4个多月,于今年11月底完成。
(李凤荷 粤民宣)
资 料
社会团体与营利组织的区别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如下: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怎样理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第一,社会团体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也不得返回捐赠者;第二,允许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但是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第三,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的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风 荷)
来源:《华南新闻》 ( 2006-07-27 第04版 )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