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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严禁政府部门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



  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
  
  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31日电(记者 岳德亮)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立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负担监测制度,严禁政府及有关部门向中小企业乱收费或者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参加评比,有关部门或者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答复。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和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评比、考核等活动;有关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中小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

  来源:新华社2006-07-31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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