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上市融资有了多项优惠措施
今天获悉,省政府转发省发改委等6部门意见,就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制定多项优惠措施。这些政策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在山东的拟上市公司。
省政府指出,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拟上市公司在近5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拟上市公司在公司注册地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的减免政策由同级政府酌情确定。
从今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一五”期间,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解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拟上市公司上市融资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事项。各地可按市场化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由拟上市公司和部分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共同出资,组建企业上市共同基金,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基金实行会员式管理。拟上市公司可在正式进入上市程序需要大量资金时申请借用自己缴纳资金一定倍数的资金用于上市费用,待上市成功后或一定时间内归还。
省政府要求,要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重点组织1000家以上企业进行培训,10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100家以上质地优良、市场前景好、可持续盈利能力强的企业进入上市程序,50家左右的企业能够顺利实现上市。
据了解,拟上市公司是指上市有实质性进展的企业。拟上市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要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上市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参照拟上市公司执行。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记者 庄云锋2006年08月07日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