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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投资银行资金比例规定3%上限



  本报北京10月16日讯 记者田丽报道:中国保监会今日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但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

  保监会称,这一规定已获国务院批准,是继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以来的又一实质性突破,对加快保险业综合经营,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深层次合作,将产生深远影响。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但其资金来源仅限于资本金和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

  为了有效抵御风险,此次规定中专门引入了财务顾问制度,要求保险机构投资占股超过10%时,必须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具专业意见,核查有关申报文件,防范潜在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该负责人表示,投资银行股权只是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迈出的第一步,相关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将择机出台。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06-10-17 第0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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