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我国成立7家小额贷款公司
我国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是以商业投资资本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它有别于非政府组织(NGO)类机构,其经营应遵循商业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日前在“中国——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国际研讨会”上表示。2005年10月,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决定各选择一个县(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截至2006年10月22日,我国已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发放了一定数量的小额贷款。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尹伟欣2006-10-25 第05版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