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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违规最高可被处以3万元罚款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日前出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场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具体责任,并规定如违反相关细则,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据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从市场的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销售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五大管理制度,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安全。具体包括:

  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此外,《办法》还禁止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并要求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来源:《国际金融报》 新华社记者 雷敏 韩洁20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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