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反垄断调查部门官员:反垄断法四看点
8月31日消息: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将于近日正式颁布,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了解这部重要法律,本报记者当天专访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
看点之一:确定三大反垄断制度
尚明说,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反垄断法
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相应地,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
看点之二:支持各类企业做大做强
尚明说,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
我国鼓励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做大做强。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与此相适应,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见,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看点之三: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针对反垄断法是否会对外资企业区别对待的疑问,尚明说,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尚明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按照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仅限于垄断,也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方法。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是一样的。
看点之四: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企业
尚明说,为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
反垄断法通过以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
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草案的二审稿加入了这样的条文,“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承认了专营专卖的合法性。目前在很多领域还存在着行业垄断和国企垄断,可以预见,这些领域的垄断局面仍将维持下去。
可见,《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只是有限的制止。因此,有人认为这样的《反垄断法》没有意义。但这是求全责备。目前的草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中国经济现实的正确应对。《反垄断法》仍然有一定的显著成果:它反对滥用市场地位,有利于规范垄断性企业(特别是国企)的行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竞争;对地方保护主义等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旗帜鲜明地禁止,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可以说,《反垄断法》是阶段性反垄断成果,它是反垄断(包括反行政垄断)继续深入的基础。
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草案并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即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职责。
垄断,这个经济社会的怪兽,几十年来,中国百姓吃尽它带来的苦头:比如,手机话费高昂,单向收费久呼无应;再如,一些涉及民生的公用事业产品、生活必需品价格说涨就涨;就连一些行业协会,也掺和到涨价中来,趁近来食品涨价之机,联合业内企业,搞价格垄断;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性垄断,更是错综复杂,不但扭曲了市场价格,也破坏了竞争秩序。虽然我国现有法律中对遏止上述市场垄断行为有一些分散的规定,但对于大多数垄断始终显得力不从心。
十三年磨一剑。1994年起即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的反垄断法草案,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之后,有望在本月底表决通过(8月25日《上海证券报》)。反垄断法十三年难磨一剑,根子并不在于立法技术的高难度,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从诞生至今已逾百年,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抑或是英美法与大陆法渗透融合的欧盟,都形成了既有个性又有共性的反垄断制度体系。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