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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严禁落后产能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当前,各地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一些已淘汰或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正成为部分地区和企业的招商目标。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高度关注落后产能在地区间的转移流动趋向,落后的装备设施必须彻底废毁,严禁向经济发展落后地区转移。

  就发出这一《通知》的背景,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有关负责人。“当前,一些地区和企业出现了引进、接纳和使用被淘汰的工艺装备在本地重建生产线的苗头。”他说,这一做法将在不同地区增加新的落后产能,再次产生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源,形成落后生产能力的转移和流动,严重干扰和破坏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进程。

  他说,淘汰落后决不是简单地将落后能力推出门外、甩包袱,而是要彻底消除浪费能源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源头;产业转移也不是企业装备设施的简单搬迁、生产能力易地,而是在区域经济要素优势变化的情况下,产业在不同地区实现新的发展。

  《通知》规定,各地在推进淘汰落后工作的进程中,要彻底废毁落后装备和设施,防止死灰复燃,相关专家应对落后装备设施的废毁、有害废弃物的处理过程及效果进行督查验收,要坚决防止落后生产能力外流;对可以通过改造实现工艺技术和装备升级、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部门、地方相关要求的落后生产线,必须根据地方统一规划停产并限期改造升级,改造完成并达到相关要求,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进行重新开工生产。

  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淘汰的主体装备设施处理方式和去向,对将淘汰的落后主体装备作为生产设备自行出售、转让,形成落后生产能力外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要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举报未能按规定彻底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出售转移及作假欺骗等行为,对公众举报的情况和行为要进行核实查处,并追究作假或转让行为者责任;要认真详实地回复前来招商引资、购买二手生产装备人员的咨询,提醒风险,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引进的业主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通报装备已属淘汰类实情,消除对方引进意向。

  《通知》说,各地在招商引资、新建工业生产项目过程中,要严把准入关口,坚决防止以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形式新增落后生产能力;对采用全新工艺装备的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对采用二手装备新建和改造扩建生产线的项目要进行重点审核,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以及不能达到部门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工艺装备、生产线,坚决不予核准;对虽未列入产业政策淘汰类,但属于行业低端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应引导业主进一步选择调整,走提高工艺技术和产品水平、增强长远竞争能力的经营发展方向;对引进、接纳、新建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企业,各地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产、关闭。

来源:三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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