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创新  协作  规范   |

中国商务部终止日、德等国己内□胺的反倾销措施



  中国商务部5日发布公告,宣布终止原产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2007年12月3日,商务部曾发布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6月6日到期,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商务部表示,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今年6月6日起,中国将终止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从2003年6月6日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进口到中国境内的己内□胺课征5%到28%不等的反倾销关税,实施期限为五年。

来源:财华社

主办单位: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技术支持:北京农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院 联系电话:010-82036381 82036388 82030467 (同传真) 邮 箱:zxsx@zxsx.org
京公安网备案号: 11010202010464 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298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