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创新  协作  规范   |

商务部:大宗农产品进口须上报



  2008年6月25日,商务部公布的《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从8月1日起,从事大宗农产品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及时、据实上报,否则在一至三年内将被禁止从事对外贸易经营。

  大宗农产品,就是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根据《办法》规定,从事大宗农产品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并通过相应电子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之后,受委托组织将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商务部将定期在官方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中进行发布。

  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将向国家统计局通报。在统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后,这些经营者还将面临来自商务部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从事外贸经营的处罚。

  据了解,这是商务部首次就大宗农产品的进口报告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北京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温晓红表示,该《办法》的发布,可以帮助国家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农产品的进口信息,从而随时跟踪市场,及时进行调控。

  温晓红解释,进口的大宗农产品一般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如果对进口数量不能及时掌握,就很有可能对当前的国内市场造成一定冲击和影响。《办法》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告义务,这就可以保证信息的即时性,对于短时间内进口的大宗货物,政府可以及时进行政策调整,从而及时维护贸易秩序。

来源:《北京商报》

主办单位: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技术支持:北京农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院 联系电话:010-82036381 82036388 82030467 (同传真) 邮 箱:zxsx@zxsx.org
京公安网备案号: 11010202010464 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06029898号-1